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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法院斷定:沒有約好還款時刻的告貸,能夠隨時主張還款西安收賬公司法院斷定:沒有約好還款時刻的告貸,能夠隨時主張還款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2日,方某某向李某某借現(xiàn)金100000元,口頭約好運用5個月,還約好到期不還按月息2分計息,但出具借單時沒有約好還款時刻和利息。 2014年1月2日,口頭約好時刻到期后,經(jīng)李某某屢次討要,方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 李某某催款無果,便將方某某告知法庭。李某某稱:方某某的拖欠行為給其形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懇求判令被告歸還告貸100000元及利息4000元。 西安收賬公司法院審判: 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4日揭露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與訴訟,被告方某某經(jīng)法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根據(jù)資料,1、被告于2013年8月2日所寫借單一張;2、銀行存折復印件一張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資料。法院視為其對原告根據(jù)質(zhì)證權(quán)利的扔掉,故對原告的根據(jù)予以采信。 審理中,案外人陸某到庭闡明原告為被告告貸一事找過他,給他講過被告告貸的事,被告也他講過告貸的事,但被告叫他不要管這個事。 根據(jù)有用根據(jù),法院確認以下案子事實:2013年8月2日被告到原告處告貸,原告從銀行存款中轉(zhuǎn)賬70000元給被告,加上前期被告借原告的錢,被告給原告出具了100000元借單一張。借單沒有約好還款時刻及利息。 法院以為,債款應當清償。 被告方某某借原告李某某100000元,雙方未約好還款時刻,可視為原告隨時都可向被告方某某主張權(quán)利,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告貸的訴訟懇求予以支撐。利息部分因未約好,法院以原告申述之日開端核算。 法院斷定: 被告方某某于本斷定收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告貸1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申述之日)起按同期商業(yè)銀行發(fā)布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子受理費238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擔。 本文由西安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