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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調查公司離婚協議中約好的精力補償和經濟補助金能否以患病無力支付為由撤消?西安婚姻調查公司離婚協議中約好的精力補償和經濟補助金能否以患病無力支付為由撤消? 案情簡介: 1988年12月,劉小翠、張大強掛號成婚,1993年11月,生育一女張小花,2019年6月,兩頭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第四條載明:鑒于男方因本身原因自動要求離婚,考慮女方退休費很低,在京日子困難,一起為了孩子將來的發(fā)展,男方自愿補償女方和女兒精力補償和經濟補助金每年120萬元,從2019年6月起至2025年6月止,6年算計720萬元,并約好了支付辦法。此外,離婚協議書第八條另約好,因主張權力而構成的悉數丟掉(包含但不限于律師費、誤工費、差旅費等)由不實行約好的一方承擔。 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5日,張大強向劉小翠轉賬若干,實行了給付職責。2020年6月17日、7月15日、12月29日張大強分別向劉小翠轉賬29099元、41307.4元、40000元后,以其因患病、再婚等導致其無力支付離婚協議約好的金錢為由,要求撤消離婚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所以劉小翠將張大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他金錢,以及逾期支付部分的違約金,并支付因訴訟發(fā)生的律師費。 本案經過二審。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簽定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工業(yè)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兩頭具有法則約束力。本案中,張大強抗辯稱其受鉗制簽定離婚協議,但其未舉證證明,故一審法院認為劉小翠提交的離婚協議書系兩頭真實意思標明,兩頭均應恪守。就張大強以其患病等理由央求撤消協議的抗辯定見,其提交的依據不足以證明繼續(xù)實行離婚協議將使其墮入日子困難,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涉及身份聯絡,各條款內容彼此相關,涉案第四條、第八條約好與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撤消;且兩頭是在歸納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贊同協議離婚的,張大強依據離婚事由作出給付許諾,現其離婚目的現已完結,依據誠信原則,也不應在離婚目的完結后又撤消協議,故對張大強要求撤消離婚協議第四條的抗辯定見,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劉小翠主張的未到期金錢,一審法院判令張大強在離婚協議書約好的相應期限內支付,現已到期金錢金額,核算至法庭爭論完結時。劉小翠主張的律師費與離婚協議書第八條約好相符,且其提交的依據可以證明其該項主張,對其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予以支撐。就劉小翠主張的違約金,依據日子習慣和一般閱歷規(guī)律,離婚協議推遲實行的丟掉一般為利息丟掉,歸納考慮公正原則、誠篤信譽原則和離婚協議的非工業(yè)性特征,關于現已逾期的數額,一審法院參照按照一年期告貸同期告貸利率酌情確定其丟掉數額。劉小翠主張的律師費符合離婚協議書的約好,其提交的依據可以證明其主張的數額,一審法院對其該項訴請予以支撐。 西安婚姻調查公司張大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協議》中男方自愿補償女方精力補償和經濟補助金條款的性質問題。論說如下:離婚協議系依據身份聯絡對免除婚姻、子女撫育以及相關工業(yè)處理進行的約好。贈與合同法則聯絡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工業(yè)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標明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由于離婚協議含有婚姻聯絡免除的身份特殊性,其協議條款中夫妻兩頭對工業(yè)的處理約好,在性質上不同于贈與法則聯絡,不應認定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男女兩頭簽定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工業(yè)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兩頭具有法則約束力。本案中,張大強與劉小翠于2019年6月簽定《離婚協議》,協議中約好張大強給付劉小翠精力補償和經濟補助金的金額,故張大強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好實行給付職責。張大強上訴提出該條款系贈與以及其將退休不具備給付才能屬情勢改變等上訴理由均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此外,一審依據劉小翠的訴訟央求判定張大強按照《離婚協議》約好的期限及金額實行給付職責,并未超出劉小翠的訴請,故張大強上訴提出一審處理未到期債務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張大強的上訴央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律師提示: 離婚協議只有在民政局掛號離婚拿到《離婚證》,或者是經法院調解出具《離婚調解書》后才能收效。沒有到民政局掛號離婚和到法院起訴前,離婚協議對兩頭都是沒有約束力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對離婚協議反悔。兩頭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完離婚手續(xù)后,離婚協議收效。一般情況下,該離婚協議一經簽定,不得隨意反悔。除非一方存在欺詐、鉗制行為,使對方做出違反自己真實意思標明的行為。主張被欺詐、鉗制的一方負有舉證職責。 本文由西安婚姻調查公司整理 |